蒋芳斌律师亲办案例
销售人员诱签商品房认购书,法院判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
来源:蒋芳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0
浏览量:118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6号

     案情经过:2011年10月9日陈先生携夫人到东莞市凯蓝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虎门1号(标准地名凯蓝公馆)项目参观,经开发商销售代表诱导,陈先生欲按揭购买该项目13座802房单元。开发商销售代表当时信誓旦旦,称开发商公司保证协助陈先生办到商品房抵押贷款,陈先生当时草签了一份《虎门1号商品房认购书》并交纳了预约定金人民币20000(贰万)元和协助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费3000(叁仟)元。事后,陈先生经咨询了解,像陈先生这样在深圳上班(非本地居民)且没有其他个人资产可供抵押的情况,依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规定,陈先生是不可能在东莞的银行办到商品房抵押贷款。陈先生夫人到开发商在虎门1号销售处与销售代表沟通发现,销售人员所说的协助保证办到商品房抵押贷款,是为陈先生办理虚假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然后骗取银行贷款。陈先生对于这种虚假欺骗行为不可接受,担心交了首期房款后,银行因为陈先生提交的证明是假的拒绝贷款,最后落下更大的损失,致而不愿再与开发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先生要求开发商公司退还其交纳的预约定金20000(贰万)元和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费3000元,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最后拒绝!陈先生委托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蒋芳斌律师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为防止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于2010年4月17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东莞为执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而实行限贷政策。本案中,开发商凯蓝公司在明知陈先生不符合按揭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下,诱导陈先生签定了商品房认购书并协助陈先生办理虚假收入证明及纳税证明以骗取银行按揭贷款,性质较为恶劣.....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虎门1号商品房认购书》为无效合同。东莞市凯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陈先生退还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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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蒋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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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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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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